青海工业和信息化厅 青海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2022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 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市州工信局,财政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

各市州工信局,财政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及省委《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发〔2019〕1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2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持续优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根据《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企字〔2017〕2033号)《青海省支持中小企业纾困发展政策实施细则》(青工信中〔2022〕88号)确定的支持重点,结合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实际,现就做好2022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和重点

(一)项目支持范围

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健全,有明确运营主体及投资建设主体的县域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园、孵化器);在本省依法设立、符合国家划型标准,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及区域发展规划要求,具备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等特征的中小微型工业企业;经批准建设的青海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相关窗口服务平台;在省内注册成立,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新和质量、创业、人才以及培训、投融资、市场开拓、管理咨询等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在省内注册运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

(二)支持重点和方式

1.创业创新载体升级项目

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工作的通知》(财建〔2018〕408号)相关要求,重点支持省内各县域工业集中区、创业基地、孵化园(孵化器)等创业创新载体建设。项目为2020年1月1日以后立项开工建设,2022年底前建成运行。

(1)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符合工业集中区、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建设规划,按照集约、节约用地要求,建设用于为省内工业中小企业和外来工业投资项目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标准化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项目。每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2)公共服务平台升级改造项目。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及各窗口平台、地方政府主导设立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功能提升及服务场所改造等建设项目。每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专精特新”能力提升项目

按照财政部、工信部《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号)以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青海省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青经信中〔2018〕180号)有关规定,重点培育扶持省内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产业中积极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展技术改造,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项目;为省内行业龙头企业协作配套,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改造升级项目;为提升产品生产管理、市场开拓、品牌推广等能力水平,建设提供配套服务的软件开发、线上销售、品牌打造等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开展数字化改造,生产设备智能化、普及应用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制造执行系统和数控技术等项目。申报项目须为2020年1月1日之后立项开工,2022年1月1日前建成投产或投入使用,总投资不超过5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项目建设期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如有变更以变更批复文件为准)。已获得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优先给予支持。每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3.生产要素补贴项目

重点对工业领域上下游产业链中发挥延链、补链等重要作用的中小企业以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耗能、高耗水或水、电、气用于生产原料的企业除外),其2021年度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用、运输费用(不含铁路运输费用)其中一项达到30万元以上的,对其缴纳占比较高的其中一项按照实缴费用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创新活动开展补贴项目

1)全年研发投入补助。对研发投入强度较高、技术创新性突出、发展绩效显著、研发团队和基础条件好,年度研发投入超过50万元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的工业中小企业,按照研发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单项创新活动补助。根据《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发〔2019〕13号,以下简称十八条措施)第三条规定,对达不到全年研发投入补助条件,2020年以来开展研发中心建设、生产设备升级改造(自主研发)、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开展产学研合作以及创新人才培养等单项创新活动项目的工业中小企业,按照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

5.先进技术引进项目

根据十八条措施第六条规定,对省内中小企业采购使用符合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中列示的装备产品引进项目,按照不超过设备购置等投资额1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6.标准化建设项目

根据十八条措施第七条规定,对省内中小工业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规相关要求,2020年以来开展或参与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的;开展或参与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的;开展或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的相关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

7.贷款贴息项目

重点支持产品销路广、市场前景好、产值增长快,对区域经济发展带动作用显著,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工业企业。对企业2021年度内新增的单笔贷款额在5000万元(含)以内的银行贷款,按照“先付后贴”的原则给予适当贴息补助,每个企业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已享受过其它财政资金贷款贴息政策的同笔贷款不予支持。

8.标准化厂房租金补贴项目

重点对入驻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孵化园),租赁园区(孵化园)标准厂房,正常经营并依法纳税的中小微工业企业,按其2021年应支付厂房租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无偿补助,每个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租赁的附属办公用房租金不予补助)。

9.服务业务奖补项目

根据财政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41号)和《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企字〔2017〕2033号)有关规定,支持省内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各类服务机构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各机构上一年度服务中小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总体满意度等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补助,每个服务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优先支持获得国家或省级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10.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项目

重点支持省内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增强融资担保能力,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水平和积极性,扩大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对2021年度主要面向省内中小企业提供的单笔在500万元以下、且担保费率在2%以内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降费奖补。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重点支持项目类别,除先进技术引进项目、标准化建设项目、标准化厂房租金补助项目之外,只能申报其中一类项目,不得多类别重复申报。申报单位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支持。被列入“信用中国(青海)”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中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以及欠缴省级各类政府性投资基金及其收益的,不得申报。

二、其他事项

(一)项目申报条件和资料要求。各类申报项目的具体条件和申报资料要求详见本通知相关附件。

(二)项目申报程序和时间。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公开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单位逐级做好项目的申报受理、审核筛选和汇总上报工作。本次申报工作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需在“青海省中小企业服务应用系统(http://shenbao.smeqh.cn/)”注册登录后,点击进入“项目申报”页面进行申报,已注册的企业无需再注册,直接登录开始申报即可,上传的各类资料均需扫描为PDF格式。申报企业和单位需同时按照申报文件规定的资料要求将材料打印装订成册报送市州(园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市州(园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推荐文件后一式两份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本次项目的申报截止期为2022年4月29日,超过时限不予受理。各类专项申报的具体条件和申报资料要求详见本通知相关附件。

(三)项目审核和上报。各市州工信部门、财政部门要引导企业做好线上填报工作,指派专人负责线上审核工作,并于4月11日前填写《项目审核人员信息回执表》反馈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发展局、省财政厅工信商贸处。各级项目审核部门,可登录青海省中小企业服务应用系统首页,下载《青海省中小企业服务应用系统(项目申报)项目审核人员操作手册》根据手册提示进行项目审核,账号及密码将另行下发。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申报系统技术服务方联系。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协作配合,在督促和指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及时汇总上报。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各窗口平台要积极搭建政府与企业高效便捷沟通的桥梁,积极主动配合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申报、汇总工作。

(四)其他要求。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须通过信用中国(青海)网(网址:www.qhcredit.gov.cn)对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信用记录核查,并填写信用记录查询情况表(附件12),汇总后一并报送。申报企业及单位必须填写《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附件13)会同申报资料同时上报。

三、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发展局

联系人:常瑞环     联系电话:0971-6150716

省财政厅工信商贸

   联系人:周  国    联系电话:0971-3660192

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联系人:沈海龙    联系电话:0971-6308940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22年4月8日


附件:附件1——10


附件:11.专项资金项目分类申请表及汇总表


附件:12.项目申报单位信用记录查询情况表


附件:1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


附件:项目审核人员信息回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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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青海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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