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投资招商指南

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发布以来,企业对投资海南自由贸易港热情高涨。随着自贸港各项优惠政策逐步落地,关键核心政策红利加速释放更是推动海南对外投资掀起新热潮。为帮助企业进一步用好用足海南自贸港政策,助力对外投资稳定健康发展,省商务厅编撰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投资招商指南》,供各对外投资企业参考。

一、“为什么选择海南”

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推动建立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政策制度体系,力争将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成为引领我国新时代对外开放的鲜明旗帜和重要开放门户。《总体方案》还提出了税收优惠、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人员进出自由便利、运输往来自由便利、发展现代产业体系等制度构建,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开展交易提供了便利,同时将极大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生效。RCEP是由东盟10国外加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5国共15方成员共同协商,在贸易便利、投资便利、关税优惠、国民待遇等方面达成了一系列互惠的协定,标志着当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起航,这也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外投资带来了更多的机遇与便利。

为助力企业用足用好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本次主要聚焦“境外投资”方向,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等政策进行解析,实例展示政策应用场景,为海南商事主体提供从事境外投资提供指引。

二、投资形式及核准/备案流程

(一)投资形式

境外投资(OverseasDirectInvestment,简称“ODI”),是指中国境内企业(下称“投资主体”)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1.投资主体:本指南所称的投资主体指中国境内企业,不包含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投资者。

2.投资地区:本指南所称的境外投资,包括其他国家(地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3.出资形式:投资主体向境外投入的资产、权益,包括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

4.投资目的:为了获得境外资产或经营活动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

(二)公司注册流程

1.登记注册业务的主要办理途径:

海南全面推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在海南商事主体登记平台(海南e登记)上可办理名称申报、注册登记、印章刻制、申领普通发票、社保登记等各类企业开办事项。

(1)网上办:海南商事主体登记平台(海南e登记)

网址:http://218.77.183.36:9087/ICPSP/index.action

(2)掌上办:手机下载“海南e登记”APP

2.自主申报方式:

申请人可登录“海南商事主体登记平台(海南e登记)”,或者下载“海南e登记”APP进行自主申报。

(1)提交格式化材料的,登记平台自动审核。

登记时限:即时办结。

(2)通过上传非格式化材料,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上传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的,转注册官人工审核。

审核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公司设立登记后,登记平台自动生成电子营业执照。若需要申领纸质营业执照的,由经办人到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纸质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自主申报材料: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按照登记平台步骤填报);

(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3)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上传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5)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上传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4.注册流程:

通过海南e登记进行核名——提交资料(注册地址、股东和法人身份证、公司章程等)——审核通过,领取营业执照——刻章备案——银行开户——税务报到、核定企业税种等(公司成立后,次月须报税,无营收也要零申报)

(三)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流程

在我国现行的境外投资监管体系中,中国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需要按照要求分别向发改委、商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申请核准、备案、登记等手续。投资主体在发展改革部门和商务部门进行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有关手续没有先后顺序。

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合理有序健康发展,其中明确规定限制开展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1.商务部门核准、备案

(1)核准/备案依据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2)核准/备案途径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3亿美元以上项目省级商务部门初审后报商务部备案。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3)核准/备案程序及申请材料

核准/备案程序: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核准/备案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证书》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核准的凭证,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印制并盖章,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核准/备案申请材料:

①《境外投资申请表》,企业自行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并加盖印章;

②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③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④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事中事后监管

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

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企业应当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统计资料,以及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困难、问题,并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企业应当登录“境外投资管理系统”的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进入“备案(核准)报告”子模块开展报告。

2.发改部门核准、备案

(1)核准/备案依据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2)核准/备案途径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3)核准/备案程序及申请材料

核准/备案程序:投资主体可访问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在“政务服务中心”栏目下点击进入“网上政务大厅”,在“我要申报”栏目下点击“境外投资”,选择“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境外投资项目备案”事项,点击“事项申报”即可进入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登录后选择“项目核准”或者“项目备案”开始申报。

投资主体也可直接访问“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http://jwtz.ndrc.gov.cn/jwtz-ex/index.action)进行用户注册和登录,登录后选择“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开始申报。

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应当由投资额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核准、备案申请。如各方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准、备案申请。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

核准/备案申请材料:

①项目申请核准(或备案)的请示;

②项目申请报告/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

③项目申请报告/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的附件: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最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4)事中事后监管

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

3.外汇登记流程

(1)登记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19〕39号)

(2)办理流程及材料

境内企业的境外直接投资备案申请获得发改委及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后,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①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设立项目或企业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地法律规定或出让方要求需缴纳的保证金;

在境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

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前,进行市场调查、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

投资主体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的15%,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超过300万美元或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境内投资者需提交说明函至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

汇出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的,需提交以下材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②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境内机构在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向境外出资前,应到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所需材料: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

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提交各境内机构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

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境内机构向其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其他境内机构可分别向登记地银行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三、三大产业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税优惠

(一)法定条件

在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居民企业境外投资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一般应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征税(在不考虑相关税收优惠的情况下)。而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满足法定条件即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享受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税的法定条件具体如下表:

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税法定条件
# 条件(同时满足) 说明
1.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 实质性运营企业

 

2. 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

 

《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3. 新增境外投资所得 1、时间要求

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

2、境外投资形式

(1)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

(2)境外投资新设企业;

(3)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

(4)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3、所得范围认定

(1)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

(2)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4. 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不同国家对企业所得税的称呼可能存在不同的表述,如法人所得税、利得税、公司所得税等。判定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应根据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看其是否是针对企业净所得征收的税额。

(二)情景演示

甲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产业企业,2020年2月通过直接在境外A国新设相关科技产业类乙公司(直接投资架构)开展业务,甲公司持股比例为100%。2021年6月,乙公司作出利润分配决定并向甲公司分配股息100万元。

根据A国的国内税法及与中国税收协定的规定,A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和股息红利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率均为10%。

注:①此处为便于理解,仅关注股息汇回路径的税务影响,暂不考虑境外子公司股息汇回路径的税务影响,也不考虑境外乙公司层面的所得税或间接抵免问题。

②此处以在境外设立子公司为例,在境外新设分支机构的情形下,传统架构和海南架构下可获得的免税优惠相同。不同的是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分配利润职能,因而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所得,无论是否汇汇境内,均应当计入所属年度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传统架构:

甲公司在A国缴纳的所得税为:100*10%=10万元人民币;

甲公司来源于A国的抵免限额为:100*25%=25万元人民币;

甲公司适用直接抵免政策,在A国已缴纳的10万可在抵免限额25万内抵扣,因而甲公司在中国应缴纳的税额为:25-10=15万元人民币。

海南架构:

甲公司在A国缴纳的所得税同传统架构,但如在满足海南境外投资所得免税的法定条件的情形下,甲公司在中国应缴纳的税额为0元人民币。

相比传统架构,节省了15万元人民币的税收。

(三)申报流程及备存材料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按规定享受。具体申报流程及企业应备存材料如下表:

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税申报
# 步骤及说明
第一步 进入海南省电子税务局
第二步 填写财务报告:单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务报表报送】——【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进入财务报表报送页面
第三步 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第四步 填写《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第19-26列:“其中: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
具体可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2、海南税务:新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改哪儿了?一篇文章看明白

3、《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

# 企业主要留存备查材料
  1. 企业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
  2. 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符合条件的说明。
注: 如今后政策调整,纳税人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和《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最新分类事项进行填报。

四、实例参考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及关联申报工作已于5月31日完成,省税务局反馈,有两家公司完成“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申报和享受。

(一)海南某游戏公司开展境外投资业务情况

海南某游戏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19年8月成立,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开发、互联网文化活动、互联网游戏活动等。

A公司2020年通过省发改委和省商务厅备案,在香港注册成立境外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B公司主要负责A公司游戏的海外发行,由A公司100%控股。

A公司于2021年9月向B公司汇出资本金1000万港币(折合128.43万美元),该笔款项来源于A公司自有资金,用途为购买软硬件设施及境外游戏推广所需的研发、运营及推广费用,并于2022年1月收到B公司利润分红1.9亿元人民币(折3000万美元)。

2.境外企业收入情况

B公司收入来源主要是为广告变现收入、玩家游戏充值收入。其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类:一是授权第三方平台发行游戏。其游戏用户在平台上消费后,由平台扣除一定比例并代缴税费后,按约定将剩余部分定期结算支付给B公司。二是自主发行并通过第三方收款渠道收款。游戏用户通过第三方支付网关消费后,扣除一定比例服务费及代缴税费后,与B公司支付结算。B公司所发行游戏在欧美及香港广受欢迎,在印尼、中东等国家下载量也在头部榜上。以B公司所发行某个游戏为例,该游戏在平台GooglePlay上的累计下载量超5000万,按20%月活量,人月均消费5元人民币计算,本产品年均收入约为0.9亿美元。根据企业所提供材料,可判断该公司境外收入数据真实。

3.境外企业收入合理性判断

辖内中行审核了B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与第三方合作协议及收付款回单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并参考了白鲸出海平台公布数据、2021年游戏年度报告内容后,判断B公司境外收入合理,并在审核了该公司股东决议、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材料及ODI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后为企业办理了利润汇回手续。

4.境外企业纳税情况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即注册在香港的企业也只须对源自香港部分的利润课税。B公司游戏玩家市场主要在欧美、东南亚,95%以上收入在香港境外,企业已向香港税务局提交“离岸豁免”税务处理申请。

5.境内主体“新增境外投资所得免所得税”政策享受情况

A公司已向海南省税务部门就利润分红1.9亿元人民币(折3000万美元)汇回申报税收优惠。

所得税减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申报——根据海南省税务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争议协调办法》规定,企业申请鼓励类产业税收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材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即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自行申报税收优惠,税务部门将于每年年中对上一年去申报情况统一抽查,查看企业留存真实性证明材料,判断其申报是否合规合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根据A公司的实际情况,上述1.9亿元人民币利润分红款在无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且不计其他扣除的情况下,对应的应纳税额约为人民币4750万元。也就是说,A公司节省了企业所得税人民币4750万元。

(二)海南某医疗器械贸易公司开展境外投资业务情况

1.境内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某医疗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是一家致力于医疗器械耗材研发、生产、营销的高科技制造企业,业务涵盖医用耗材、康养器械、理疗护理等系列产品。产品广泛应用于医疗机构、养老护理机构、家庭日用及其他相关行业。C公司医疗产品已经远销美洲、欧洲、亚洲、非洲、大洋洲的120+个国家和地区;在德国、加拿大、马来西亚设有销售办公室,市场覆盖美、欧、日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

2021年,该公司在海南成立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含: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零售;家具销售;办公用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珠宝首饰零售;国内贸易代理等。

2.境外企业基本情况

2021年5月,D公司通过省发改委和省商务厅备案,在香港注册成立境外子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投资6.5万美元,主要经营范围为医疗用品及器械的国际贸易、市场推广及产品相关的商业咨询,并于2022年收到E公司利润分红20万人民币。

3.境内主体“新增境外投资所得免所得税”政策享受情况

D公司已向海南省税务部门就利润分红20万元人民币汇回申报税收优惠。

所得税减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申报——根据海南省税务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争议协调办法》规定,企业申请鼓励类产业税收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材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即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自行申报税收优惠,税务部门将于每年年中对上一年去申报情况统一抽查,查看企业留存真实性证明材料,判断其申报是否合规合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根据D公司的实际情况,D公司节省了企业所得税人民币1.7万元。

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链接:http://fec.mofcom.gov.cn/article/gbdqzn/#

本指南仅针对在海南自贸港注册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有关政策提供指引,企业境外投资有关风险防范可参考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本指南的解释权归海南省商务厅所有

协助编制单位:北京万商天勤(海口)律师事务所

 

 

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投资招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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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海南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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