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抓好特困行业纾困政策落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在确保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本市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缓缴适用于本市餐饮、零售、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二、实施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2022年4月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办理流程。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当月起纳入缓缴范围。未及时申请且未缴纳所属期2022年4月社会保险费的特困行业企业,视同申请缓缴所属期2022年4月至6月的社会保险费,需延长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的,可在6月底前办理延长缓缴申请。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四、资格认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本着方便、快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时,应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补缴费款。企业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缓缴的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自愿暂缓缴费后的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补缴时点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六、待遇处理。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缓缴期限内,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按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规定处理。

缓缴期限内,以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发放依据的各类就业创业补贴暂缓发放,缓缴费款补缴后予以补发。自愿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按实际缴费情况处理。

七、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税务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切实防范风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简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协调机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月将缓缴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行业类型、缓缴险种及属期、缓缴期限、缓缴金额、人数等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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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上海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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