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创新业务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有关要求,优化中央财政下拨资金的使用方式,

本市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为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有关要求,优化中央财政下拨资金的使用方式,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精准金融服务,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组织开展2022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创新业务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符合2022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创新业务项目申报指南(详见附件)的支持范围。

二、支持方式

采取奖励资助方式,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详见项目申报指南。

三、申报方式和要求

(一)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须登陆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sh.gov.cn)进行在线填报并按要求提交电子材料。

(二)书面申报

申报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后,需在线打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签字盖章后连同其他相关纸质材料于指定时间内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三)申报材料要求

1.在线提交的电子材料须为PDF格式,单个文件不超过5M,可提交多个文件。

2.纸质申报材料一份,采用A4纸双面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并于左侧装订成册(采用普通胶粘装订方式)加盖骑缝章。申报书、真实性承诺书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名(申报材料不退还)。

3.纸质申报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申报材料内容一致。

(四)特别说明

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平台登录时需关联法人一证通,在提交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时需加盖电子签章。

四、联系方式

傅今,23112685;网上平台技术支持:60801111转2。

 

附件:2022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创新业务项目申报指南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22年9月30日

附件

2022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创新业务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方向

支持本市融资担保机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创新,对其2021年10月1日-2022年9月30日,面向本市小微企业开展的首次贷款担保和中长期贷款担保等创新业务,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资助。

注:首贷贷款指企业以法人身份首次获得银行信贷支持,企业贷款卡首次记录。

二、支持标准和方式

支持两个项目领域:(1)首次贷款担保业务,按照担保业务额最高5%的比例,给予奖励资助;(2)18个月(含)以上的中长期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按照担保业务额最高5%的比例,给予奖励资助(一笔业务既属于首次贷款也属于中长期贷款的,就其一计算);

单个担保机构合计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为本市注册,2021年1月1日前设立,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本市担保机构或再担保机构,且相关业务信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按时规范报送。

四、申报材料

申报机构需在网上自主申报并提供一份纸质申报材料:

1、融资担保创新业务项目申报书(表格下载打印);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经合作银行或机构盖章的涉及上述担保业务明细表(表格下载);

5、融资担保公司专项审计报告;

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2021年10月1日-2022年9月30日,开展的首次贷款担保业务和18个月(含)以上的中长期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审计机构应在报告中对上述业务在工信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中报备进行确认;对上述业务经银行盖章进行确认;需查验是否为首次贷款担保业务和18个月(含)以上的中长期贷款担保业务,对担保业务金额审计核对,并发表明确意见。专项审计报告不符合申报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6、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申请受理

1、网络填报:申报单位须登录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官网专项资金平台(http://zxzj.sheitc.sh.gov.cn)进行在线填报并按要求提交电子材料。平台的网络填报受理时间为2022年10月10日9时—2022年10月16日17时。

2、书面材料:项目书面材料于2022年10月18日17时前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受理人:傅今;受理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409室

六、资金使用和管理

1、担保机构应加强资金管理,将融资担保创新业务资金优先用于弥补风险代偿、补充风险准备金、提升能力建设等方面,切实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和水平,增强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实力。

2、担保机构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开展相关绩效评价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对于恶意填报虚假信息申领资金的担保机构,将取消该机构本专项资金三年内申报资格,责令退还已获得的奖补资金,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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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上海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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